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拟增加期权部分
(原文标题: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版拟进一步完善优化)
配合商品期权推出
中期协上周五发布通知,为配合商品期权上市交易,近期修订了《〈期货经纪合同〉指引(修订)》(下称《指引》),现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据了解,现行《指引》是中期协2007年制定的,2013年曾进行修改。目前商品期权即将上市,《指引》部分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。
本次修改保持《指引》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不变,仅修改了部分内容。鉴于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《指引》中将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统称为期货交易。考虑到《指引》是行业性示范文本,应保证其规范性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,因此对于有争议或个性化的内容未在《指引》中进行规定,可由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公司合同中进行个别约定。
此次修订主要修改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》《示范文本》以及《术语定义》部分的内容。具体如下:
一是删除原《指引》对经纪合同备案的要求。2014年修订的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取消了中期协对期货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备案职责。2015年,经中期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取消经纪合同备案报告事项。故原《指引》中合同已通过中期协备案的表述与现行制度不符,应予删除。
二是增加期权部分的内容。此次修订在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》《示范文本》以及《术语定义》部分,针对期权交易进行了补充。在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》中增加了对期权交易风险的告知。在《示范文本》中增加了对期权交易、行权以及交割(包括期权做市)的规则条款,修改了保证金、结算条款。在《术语定义》部分增加了期权交易相关术语的定义。
三是完善相关表述。此次修订中,针对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》《示范文本》中部分表述进行了完善。在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》中修改统一了前后条款的表述,增加了对交易费用的风险提示。在《示范文本》中对期货公司提供咨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,并将客户查询的“原始凭证”修改为“交易记录”。
来源:期货日报 作者:曲德辉